山西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山西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 , 深入推进全省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 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 进一步规範投资行为和市场秩序 , 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同步放权、接住管好 , 各负其责、依法监管 , 纵横联动、协同监管 , 依託平台、高效监管 , 立足服务、信用监管”的基本原则 , 认真落实国务院五个“再砍掉一批”要求 , 进一步加大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制度改革力度 , 在精简投资审批事项、合理划分管理许可权、推进部门协同放权的基础上 , 加快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依託全省投资项目线上审批监管平台 , 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 , 实现“制度 技术”的有效监管 , 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範、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主要任务(一)切实接住管好 。1.改进项目审批行为 。省直有关部门要在已清理、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 , 对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最佳化审批流程 。要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 , 分别明确申报要求、办理流程等 , 形成公开、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办理程式、审批标準等 , 推进行政审批标準化建设 。2.合理划分审批许可权 。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 , 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 原则上均下放基层管理;对涉及全省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 , 要充分发挥省直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 , 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 。3.部门主动同步放权 。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发布的《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 相应调整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水土保持、压覆矿产资源批覆等相关事项的审批许可权 , 儘快实现同步下放 。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 , 要採取委託与核准机关同级的审批部门审批或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 , 实现就近办理和贴近服务 。4.提升基层承接能力 。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彙编政策档案、开展专题培训、组织研讨交流、建立网路沟通渠道等多种形式 , 加强对市、县(市、区)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特别是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 , 要切实加大指导力度 , 不断提高基层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 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落实监管责任 。5.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 制定相应监管办法 , 依法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準、準入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等的实施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对未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 , 不得发放贷款;对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 不得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 持续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跟蹤审计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 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明确地方监管责任 。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 , 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 同步下移市场监管重心 。各地政府要强化权力下放后的监管意识 , 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 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 。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 , 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要求 , 便于各地相应制定监管措施 , 落实监管工作 。7.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準、準入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等 , 将其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要加强监管标準化、规範化建设 , 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範 。各地要结合实际 , 整合监管力量 , 建立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 加强经费保障 , 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三)突出监管重点 。8.强化开工环节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区分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 , 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明确开工前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 。对于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的项目 , 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和服务 , 督促、提醒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开工前的各项手续 , 确保项目开工手续齐全、程式合法 。9.强化建设和投产竣工环节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 , 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技术标準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便于项目单位遵照执行 。项目竣工后 , 建设单位要及时依法依规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 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四)创新监管方式 。10.建设审批监管平台 。依託全省投资项目线上审批监管平台 , 完善平台项目申报、线上办理、监督管理、电子监察等四类套用系统 , 在部门之间横向联通和系统上下纵向贯通的基础上 , 推进并联评价、联合验收、网上审批 , 逐步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线上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 。11.建立统一代码制度 。申请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投资项目 , 受理后由线上审批监管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编码规则 , 即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 。有关部门办理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 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 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 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12.健全监管联动机制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管联动机制 , 通过线上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 。对未依法依规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 , 要通过平台提醒项目单位履行法定审批程式;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 , 要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监管部门儘快予以纠正处理 。做好线上审批监管平台与审计、统计等部门的对接 , 实现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 。(五)健全惩戒机制 。13.强化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审计以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线上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手段 , 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 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 , 不断扩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渠道 , 并将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线上审批监管平台共享 , 便于其他部门及时跟进监管 。要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 除涉密信息外 , 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 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14.建立异常信用记录製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要列入线上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 。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 , 要通过线上审批监管平台对项目单位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三、保障措施(一)认真落实目标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线上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与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线上审批监管平台对接联网 。经信、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同步放权、健全协同监管机制的措施办法 , 共同推动其他相关部门同步放权、加强协同监管工作的落实 。各市也要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 , 形成全省简政放权、同步放权、凝心聚力、团结协作的监管机制 。(二)保障监管平稳过渡 。在投资项目线上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前 ,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线下联动机制 , 对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及时相互抄告 , 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 , 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做好本系统线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过渡期内 , 项目单位要按照要求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 。线上审批监管平台要为企业报备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实现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以及联网审计预留接口 , 各项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要提前做好衔接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 , 採取多种形式 , 加大宣传力度 , 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企业全面準确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 , 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 自觉规範自身行为 , 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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