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权力关係说


税收权力关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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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权力关係说【税收权力关係说】税收权力关係说是关于税收法律关係的性质的一种学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梅耶(Otto Mayer)首先提出的 。
基本介绍中文名:税收权力关係说
外文名:The Theory of Tax Powerful Relation
属性:税收法律关係性质学说
内容归属:行政法学关于税收法律关係的学说
性质:法律关係的一种
内容介绍“税收权力关係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梅耶(Otto Mayer)首先提出的 。该学说把税收法律关係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係 。在这一关係中,国家以优越的权力主体的身份出现,所以税收法律关係是典型的权力关係 。税收的课徵,原则上可以通过所谓“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而进行 。即“查定处分”是纳税义务的创设行为,而不单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 。并认为,从某种意义上看,“查定处分”和刑事判决具有相同的性质 。即在刑法中,当出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并不立即出现刑罚权的行使,而是通过刑事判决处以刑罚 。同样在税法中,当出现了满足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时,也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的行使才产生纳税义务 。奥托·梅耶的理论是德国行政法学中的传统观点 。这种观点把国家的课税权和一般的行政权,如警察权同样看待,从而得出税收法律关係是以“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係 。进而认为税法与其他行政法在性质上没有差异 。所以税法属于特别行政法 。意义首先,它揭示了税收与利润、利息、地租等分配形式的根本区别 。“国家对产品分配拥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一种是政治权力 。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政治权力也就是国家政权的权力 。”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分配形式都以财产权力为依据,而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凭藉的则是政治权力,是与国家所有制联繫在一起的 。这指明了税收与国家的密切联繫,社会主义国家徵税是合乎发展规律的 。其次,它指出了税收所体现的分配关係 。税收实现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导致了征纳双方物质利益发生变化,也改变了纳税人在社会产品中所占有的份额 。所以税收具有在各个阶层之间进行利益调整的功能 。我们就是要利用这个功能来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它告诫我们,税收是一个集国家意志、人民负担和社会矛盾为一身的十分敏感而又难以摆平的槓桿 。所以,在税收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人民的负担能力,科学运用税收槓桿缓解社会矛盾和人民不满,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福利,促进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对立学说介绍对税收法律关係加以定性,主要集中在税收法律关係究竟是“权力关係”还是“债务关係”的问题上,这两种学说的对立,正式形成于1926年3月在明斯特召开的德国法学家协会上 。税收债务关係说是以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法的制定为契机,根据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尔(Albert Hensel)的主张所形成的学说,把税收法律关係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係,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係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係 。日本着名税法学家金子宏则认为,由法技术的观点看税收实定法时,把税收法律关係界定为单一的权力关係性质或债务关係性质是不妥的;但其基本的和中心的关係仍为债务关係,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 。在我国的适用以前我国学者都是以“权力关係”性质来单一、片面地理解和分析税收法律关係;现在有学者认为税收实体法法律关係性质的重心是债务关係,税收程式法主要以国家行政权力为基础,体现权力关係的性质 。权力关係说长期以来在我国理论界占统治地位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人们对“权力关係说”的批判愈加激烈,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用“契约关係说”(债务关係说是其中一种)来解释税收 。其主要理由是:“权力关係说”强调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足以解释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 。其现实原因是:在我国社会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其背景是政府的公共权力过于强势,公民私权对政府公权的监督长期缺位,坚持“权力关係说”会加剧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失衡 。与此相反,“契约关係说”更有利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另一种理解我国目前对德国税法的介绍原始的一手资料极少,主要依赖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这就使我们的研究总是受制于人,如果他人的研究对德国税法理论有所误读,那幺我们也难免以讹传讹,导致错误理解 。这是我国税法研究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因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对这种依据二手资料得出的结论要多方面验证,以保证结论的可信性 。当然最好是直接从一手资料出发进行研究,但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于奥托·梅耶“税收权力关係说”的解读很可能就是这样一个误解 。我国学者在提到“税收权力关係说”基本上持批判的态度,但对于该学说的理论背景、逻辑关联却鲜有探讨 。也有学者认为“税收权力关係说”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德国的历史背景、国家观念以及社会政策学派的税收观是一脉相承的 。认为当时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远比英国落后,为求快速发展,必须依赖国家的保护和干预,国家利益至上的国家观占据优势地位,同时占据主流的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华格纳当时就把税收视为个人对国家的一种义务,必须强制课徵税收,税收具有了强制性和无偿性,纳税是个人的一种被动地位和以"国库论"为基础而产生的“税收债务关係说”,以赢得行政法的独立地位,奥托·梅耶才主张税收法律关係“权力关係说”,主张税收法律关係依“课税处分”而成立,是一种“权力关係”,而非“债务关係” 。这样我们也许可以作出一个大胆但有待求证的假设,那就是“税收债务关係说”实际上是当时强大的民法学者为反对新兴的行政法学而捍卫的一种更古老的理论 。而奥托·梅耶主张的“税收权力关係说”则是一种“反抗”的学说,是反对法律领域中民法的独占地位,争取行政法的独立而提出的理论 。但是,这种更古老的“税收债务说”与我们今天主张的“税收债务说”是一回事吗?我们现在主张的也是“国库论”为基础的“税收债务关係说”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我们现在的“税收债务关係说”的理论支柱是税收法律主义和民法债的制度,而“国库论”则是警察国时代的产物,是在近代国家产生以前君主专制体制下的一种理论,国家还不被视为法人,不能参加私法活动,而只能将国库作为法人来代表国家行为 。所以,时代的变迁已经使那种以国库理论为基础的“税收债务关係说”不再具有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