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个公告 , 主要是对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
基本介绍中文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年6月6日
档案编号:国税发[1995]101号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101号【发布日期】1995-06-06【生效日期】1995-06-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档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1995年6月6日国税发[1995]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 , 现将有关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购制度的问题通知如下:各地要严格专用发票的领购登记制度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 , 要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合起来 , 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 ,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行限量、限面额发售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式发票的企业 , 在二季度内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 , 发现其经营规模与领购发票面额版式不符的 , 一律收缴 , 更换相应版式发票使用;要确定专人发放、专人负责登记;今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委託给企、事业单位 , 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凡在专用发票发售环节出现问题的 , 一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要求其必须妥善保管 , 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 , 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 , 还要根据情节轻重 , 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 。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 , 如发现虚开、代开的 , 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