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範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範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画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经依法批准,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市区宅基地规划、用地、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济南高新区代管範围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仍按行政区划隶属关係由所属区政府负责,报批基础性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负责 。第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应符合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村庄改造和土地整理,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画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 。新建宅基地面积标準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準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在前款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 。第七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求的;(二)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无住房的;(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的;(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四)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五)转让、出租现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九条 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式办理:(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初审 。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 。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并留取公示图片资料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和公示图片等资料一併报乡镇政府 。(二)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位置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同时,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託对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审查,并明确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层高、层数、建筑面积等指标 。对经审核拟同意的申请宗地,乡镇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併报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宗地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式,持区政府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批覆等材料,依法到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中,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做到三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收回与转让第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本着方便、高效、快捷的原则,经区政府依法批准后,由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村民申请土地登记 。宅基地上住宅按审批要求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登记结果按年度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在本村内易地新建住宅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与其签订契约等方式,确保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改变用途的,村民委员会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宅基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严格实施“一户一宅”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工作,妥善解决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宅基地闲置等历史遗留问题 。对村民2处(含)以上宅基地以及因历史原因形成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法定限额标準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的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整体村庄改造等形式集中成片建设农民住房的,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村民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越权或者违反程式批准宅基地以及非法转让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的,由规划、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有关具体标準,切实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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