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设定、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定、张贴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户外广告设定、张贴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户外广告设定、张贴管理暂行办法》在1994.11.15由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济南市户外广告设定、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4.11.15
实施时间:1994.11.15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定、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它建筑物或者空间设定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定的广告;(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定的广告 。第四条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用字规範、画面整洁、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环境效果,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 在市区设定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制定规划,具体设定地点由市城建部门核定 。需占用道路、场地、建筑物时,广告设定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道路审批手续或者签定租用契约 。第八条 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 。第九条 设定户外广告,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审查 。申请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档案、材料:(一)户外广告申请表;(二)广告契约书;(三)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档案:(四)户外广告设定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五)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合格者发给户外广告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设定时应当将设定单位、批准文号一併公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定,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定者应在广告设定竣工后1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报送广告实际效果照片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定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必须拆除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设定者应当及时翻新、修复、更换 。遇有妨碍城市建设的户外广告,广告设定者必须在限期内拆除 。第十四条 在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统一规划,设定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并指定专人管理、维修 。第十五条 需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张贴广告专用章后,到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张贴广告的保留期为10天,在核准的保留期内,任何人不得覆盖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墙壁、建筑物、树木、线桿、护栏及其它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广告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把户外广告列入门前卫生“三包”内容,对乱贴、乱画者,有权制止、清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城建、环卫、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处罚:(一)利用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在相应範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五千元罚款;(二)非法经营户外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审批,非法设定、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四)对不按规定公布设定单位、批准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五)对妨碍交通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安全无保障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对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内容、规格、地点、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七)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逾期不进行维修、翻新或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製作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罚没收据 。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複议条例》,申请複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 。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9月13日颁布的《济南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