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帝侯


选帝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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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帝侯选帝侯(德语:Kurfürst,複数为Kurfürsten;英语:Elector)是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 。这个词被用于指代那些拥有选举“罗马人的皇帝”权利的诸侯,即德意志诸侯中有权选举神圣罗马皇帝的诸侯 。此制度严重削弱了皇权,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
这一制度从13世纪中实行,一直到1806年帝国灭亡为止 。初期有七个选帝侯,实行这项制度五百余年 。1356年,查理四世皇帝颁布了《黄金诏书》,以诏书的形式,确认皇帝由选帝侯选举产生,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式 。七个选帝侯,包括三个教会选侯-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布兰登堡藩侯与波希米亚国王 。
【选帝侯】此前德意志的集权王朝往往因为不可避免的腐败,政令不出国门,最后灭亡 。而分封制的中国周代与日本幕府,却能顽强地存活几百年,而选举皇帝的选帝侯制度,让神圣罗马帝国成功延续了八百多年 。1356年,卢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着名的“金玺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皇帝的合法性 。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一说是根据古老的日耳曼七大部落),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 。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被拿破仑勒令解散,选侯权失去了意义 。
基本介绍中文名:选帝侯
外文名:德语:Kurfürst,Kurfürsten(複数);英语:Elector
确立时间:1356年
消亡时间:1806年
确立1356年,卢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着名的宪章“金玺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为皇帝的合法性 。诏书以七宗罪为宗教依据(一说是根据古日耳曼七大部落),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 。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萨克森-维滕堡公爵,布兰登堡藩侯,普法尔茨(三十年战争后选侯权利转交给了巴伐利亚)选帝侯以及波希米亚(1526年起由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统治)国王 。事实上,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德意志国王”,与七大选帝侯的级别相等 。只有经过进军罗马,并由教皇加冕后的“德意志国王”,才能使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 。三个教会选侯是德意志境内最古老和最富裕、最有权势的大主教,其历史可追溯到东法兰克王国时期四大公爵的时代 。在空位时期,七个诸侯依据各自利益选举出两个国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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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同时握有巴伐利亚选帝侯国和莱茵-普法尔茨伯爵领两地统治权,但在1253年分成了莱茵-普法尔茨长系和巴伐利亚幼系两支 。其余选侯坚决不同意一个家族占据两个席位,所以在莱茵-普法尔茨和巴伐利亚之间选择一个,因此不在德意志境内的波西米亚国王得以成为选侯,维特尔斯巴赫长系替代幼支成为选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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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选侯中,美因茨选侯是选侯召集人兼帝国摄政和首相,当无法确定国王人选时,美因茨选侯可以裁定国王的最终人选,世俗选侯以波西米亚选侯居首,其次是莱茵-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布兰登堡选侯 。七大选侯除拥有选举国王的权利外还拥有王室职位,三个教会选侯身兼德意志、勃艮第和义大利大议长 。波西米亚选侯为王室膳食总管和司酒令、莱茵普法尔茨选侯是王室总管、萨克森选侯担任元帅,布兰登堡选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变更15世纪时期,由于帕拉廷选帝侯和巴伐利亚选帝侯煽动对皇帝的叛乱,而后战败,最终导致选帝侯资格被剥夺,帕拉廷选帝侯的资格被转给了布兰登堡选帝侯西吉斯蒙德,下巴伐利亚伯爵继承了选帝侯的资格 。1623年,三十年战争中,斐迪南二世将莱茵行宫伯爵的选举权转移予其表亲巴伐利亚公爵((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巴伐利亚首都:慕尼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