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帝侯( 二 )


选帝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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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年战后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中,以补偿的方式设立第八名选侯授与普法尔茨伯爵;后因1777年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巴伐利亚支系绝嗣,其领地因继承移转于近亲普法尔茨选帝侯普法尔茨-苏尔茨巴赫支系继承下普法尔茨和巴伐利亚,1799年,普法尔茨-祖尔茨巴赫系绝嗣,普法尔茨-茨魏布吕肯-比尔肯菲尔德1799年得到选侯资格,成为巴伐利亚和普法尔茨选侯,至此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所有领地终于统一 。1692年,皇帝利奥波德一世授予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这一公国更多被称为汉诺瓦选帝侯国,韦尔夫家族统治,该国君主自1714年兼任大不列颠的国王)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第九名选帝侯地位,但直到1710年才为帝国议会承认 。1801年,吕内维尔和约割让莱茵河左岸给法国,造成特里尔、科隆选侯权的断绝及美因茨选侯权移转于雷根斯堡主教区 。
选帝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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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年,帝国议会为符腾堡,巴登,黑森-卡塞尔及萨尔茨堡创设四个选侯权,但此四邦未曾行使 。消亡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被拿破仑勒令解散,选侯权失去了意义 。选帝侯在后来的德意志帝国以一种荣誉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与原意相去甚远 。与其他西方大国不同,德国直到1871年才真正获得统一 。德国历史上的一个专有名词“选帝侯”(简称“选侯”)就是与德国长期处于四分五裂、邦国当政的状况紧相联繫的 。“选帝侯”英文是依据当时“选帝侯”的拉丁文称呼,译为prince-elector 。选帝侯是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诸侯中有权选举德意志皇帝的诸侯 。这一制度从13世纪中实行,一直到1806年帝国灭亡为止 。初期有七个选帝侯,在实行这项制度的五百余年时间里,选帝侯的人数保持在7人至10人这样的範围内 。1356年,查理四世皇帝颁布了《黄金诏书》,正式确认皇帝由选帝侯选举产生,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式 。七个选帝侯,包括三个教会选侯: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布兰登堡藩侯与波希米亚国王 。面对强大诸侯的是羸弱的皇帝 。皇帝并非没有想过办法、採取措施来提高自己的权威,使自己凌驾于诸侯之上 。如亨利六世(1165―1197)曾尝试直接传位于儿子,遭到德意志贵族一致反对,那时实行的还是更为複杂的一套选举德意志皇帝的制度 。经过各种政治势力的纵横捭阖,在1257年终于确立了选帝侯选举德皇的制度 。在《黄金诏书》中,进一步确认、扩大了选帝侯的权力: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司法(独立的、不準臣民抗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铸币、採矿、徵税等国家主权 。同时,进一步削弱了皇权,加剧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在《诏书》中,确定法兰克福是选举皇帝并举行加冕典礼的地方 。对选帝侯如何抵达法兰克福,享受怎样的待遇,七个选帝侯投票的先后顺序都作了详细规定 。1792年在法兰克福举行了最后一次选举、加冕典礼和庆典 。选帝侯们对皇帝的态度可说是“高高捧起,轻轻放下” 。一方面,在形式上,皇帝位高权重,是“最高贵的统治者”,“世俗世界的首领、最高的行政长官、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庇护人和保护者”,在整个欧洲享有崇高声誉;另一方面,皇帝在帝国内部的施政权力却受到很大的限制 。皇帝经常处在“大权没有,小权不少”的状况之中:在涉及外交、内政、对外宣战或媾和等重大事宜上,均受制于以选帝侯为首的帝国大大小小的贵族、领主,受制于后者在其中施展政治影响的帝国议会 。这样,为皇帝剩下可干的事情不外就只有:任命帝国的官员,用自己的威望去影响主教、修道院院长的选举,在帝国的小诸侯那里施加恩惠以获取支持,再有就是不时发布一个嘉奖令、大赦令之类 。好在德意志皇帝还都是从选帝侯中选出的,在他的选帝侯国里,他是说一不二的 。原选帝侯国的纹徽在德国均被传承下来,用来当作现今的州徽或城徽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莱茵兰-普法尔茨州的州徽 。因该州在历史上有三个选帝侯国:特利尔、美因茨和普法尔茨,故该州的州徽即由这三个选帝侯国的纹徽三合一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