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是指本着“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併税种,简化徵税办法” 的原则,1973年我国又进行了一次简化工商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把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併为工商税 。改革结果,国营企业只交纳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交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 。
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限于企业以外的某些单位和个人、外侨徵收 。1973年的税制改革,主要是在1958年简併税制的基础上对税种又作了进一步的简併,改革后全国名义上也只有八种工商税收,更加削弱了税收的经济槓桿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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