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动叛变罪

策动叛变罪【策动叛变罪】策动叛变罪是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种 。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勾引、收买他人叛变的行为 。所谓策动,就是策反活动,即通过反革命煽动使之叛变 。(2)所谓勾引、收买,就是以名利、地位、金钱、女色或政治手段等进行引诱、要挟,从而控制、指使被策动对象 。策动叛变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和民兵 。至于行为人採取什幺方法和手段,被策动者是否叛变,以及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利益;(2)犯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3)在主观上具有反革命的目的;(4)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教唆、煽动他人投敌叛变的行为;(5)策动的对象是特定的,专指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和民兵四种人 。该罪以策动叛变的行为为犯罪既遂的要件,被策动对象是否接受策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犯有策动叛变罪的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