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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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贷款【保证贷款】保证贷款是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和合法资产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形式 。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即由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贷款为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币种主要有人民币、美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其中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3年 。
基本介绍中文名:保证贷款
优点:提供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担保法
领域:经济
基本概况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业务优点为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币种和期限币种主要有人民币、美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其中贷款宽限期(指贷款发放后到第一次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 。价格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坚持公平、合法和按契约办事的原则 。中长期贷款利率按借款契约实行一年一定,即从契约生效日起,一年内按借款契约约定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不变;满一年后根据当时的利率进行调整,执行新的利率 。额度保证贷款必须纳入借款申请人已获我行审批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实行统一管理 。适用範围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準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4、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6、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贷款特点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契约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法律问题保证贷款契约纠纷应当按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 。(1)关于主体问题 。保证贷款契约签订时应当特别注意保证人的资格问题,担保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专门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保证人,哪些人不可以作保证人 。一般而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主体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 。(2)保证契约的签订 。签订保证契约在实践中大致有下列方式:保证人与贷款人专门签订书面保证契约;保证人在借贷契约上籤字或盖章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单独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的保证书 。(3)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问题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範围内的保证责任 。即是保证人在贷款契约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範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契约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这一点 。但担保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已突破了这些法理,表现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契约的数量、价款、币种和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契约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契约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契约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定变更主契约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这说明保证债权的安全已成为担保法的首要价值取向,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义务负责,而不论契约内容是否已改变 。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定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 。在此活动中,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呢?基于主契约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契约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定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幺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在企业破产中,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虽然银行为了防範金融风险,一般都採用担保贷款,但在贷款保证中,商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破产后,如果不及时申报债权并告知保证人,那幺保证人将在该债权破产程式中可能受偿的範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追偿,只能自己承受不良债权 。保证责任贷款保证应当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就是保证期间 。在贷款担保契约中,当事人对贷款保证期间的约定非常複杂,因而适用保证期间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而,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由于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保证人实际上是为他人承担责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设立不变期间加以限制,防止保证人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则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约定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 。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保证期间的结束点,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因债权人已对债务人失去胜诉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悖于法理,但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已经成立,不能因此完全免责,应当以约定不明处理 。第三,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履行期间的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即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四,约定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问题 。这种约定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没有明确的保证期间,这与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意图相悖,因此应认为无效,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滥放危害(一)破坏了制度 。无论是中国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都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但对贷款对象、条件、程式、额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如省联社规定只能对从事种养殖业的信用农户(5万元以下)、AAA级企业(报省联社审查批准)、教育医疗等单位(二本以上院校、三甲以上医院、省级重点高中)和收入稳定的高端个人客户(国家公务员等)等四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保证贷款也仅限于省联社制定的专项保证信贷产品和省联社备案的区域性保证信贷产品 。农信社擅自延伸对象、放宽条件、减化程式、扩大额度发放信用、保证贷款,就是违规 。大面积违规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使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甚至会给农信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