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北京市针对建设工程扬尘治理颁布的管理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北京市
分类:管理办法
对象:建设工程扬尘治理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画》关于研究起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 , 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 ,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 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第三条 为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保障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费用的足额投入 , 督促施工单位按标準认真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 , 本市建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项目自律、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行使对相关账户的管理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按照银监会风险内控相关监管规定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契约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 , 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 。同时 , 还应当明确该费用预付、支付计画、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 , 建设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在专业承包契约中必须明确扬尘治理标準和责任人 , 并约定相应的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 , 该费用应当能满足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 应当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 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总费用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 。专用存款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建设单位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 , 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建设单位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 , 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本办法及相关开户证明档案 , 与开户银行签订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定 , 明确支付条件 , 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 , 协定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时 , 须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的证明材料 。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 , 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管理规定 , 只能用于该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开户银行仅对协定中约定的支付要件齐备性履行审核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 ,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凭证、施工契约中约定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计画以及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定等材料 。获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信息的单位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要求 , 利用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及拨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时 , 可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契约 , 办理完成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单位可申请支付比例不低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总额50%的预付款 。第二阶段为基础工程完成后主体结构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 , 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 施工单位可申请第二笔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 申请额度应保证支付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总金额的10%且不高于总金额的20% 。第三阶段为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配套市政工程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 , 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 施工单位可申请全额支付剩余部分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委託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支付节点 , 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标準规範及时验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 审查、签认相关费用 。施工过程中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 , 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支付意见3个工作日内 , 按照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定 , 向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资金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定 , 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及时支付相关资金 , 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当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 , 存款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销户申请 , 及时办理专用存款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的 , 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规定 ,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对因扬尘治理工作不达标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工程项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 , 并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 , 对施工单位予以不良信息记分、依法限制其投标等处理 , 并取消该工程项目“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存在违规开户等违规行为的 , 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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