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最不已开发国家优惠措施的决议

关于给予最不已开发国家优惠措施的决议基本介绍条约分类:贸易
签订日期:1994年04月15日
生效日期:1994年04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条约种类:其他
部长们,认识到最不已开发国家的处境,以及保证其有效地参加世界贸易体系和採取进一步措施改善其贸易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最不已开发国家在市场準入方面的特殊需要,在市场準入中继续给予优惠準入仍是改进其贸易机会的一项主要措施;重申其对充分履行1979年至11月28日的《缔约各方关于给予开发中国家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协定》中第2(4)、第6和第8款中关于最不已开发国家的规定所承担的各项义务;注意到埃斯特角宣言第一部分第2节(7)中所规定的各签字方应承担的义务:1.决定:如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档案中尚未作出规定,儘管最不已开发国家已接受这些档案,但只要其继续属于最不已开发国家,在遵守上述档案规定的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仅需作出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行政和法规能力相一致程度的承诺和减让 。最不已开发国家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1条规定的要求,从1994年4月15日计起,缓期1年递交其减让表 。2.同意:(1)对所有最不已开发国家有利的特殊和差别措施,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以内的那些措施的加速贯彻执行,应通过经常性的检查予以保证 。(2)在可能的程度上,乌拉圭回合一致同意的对最不已开发国家有利的关于出口产品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最惠国减让,可以提前或不分阶段地自动地得到贯彻执行 。应对进一步改进对最不已开发国家有利的特定出口产品的普惠制方案以及其他方案给予考虑 。(3)乌拉圭回合中各种协定和档案以及过渡性条款中所规定的规则,应当以对最不已开发国家有利的灵活和有益的方式加以适用 。对由最不已开发国家在各种专门委员会或理事会上提出的专门性的推动性的关切事项,应予以同情性的考虑 。(4)在适用1947关贸总协定第37条第3款第(3)子款以及1994关贸总协定相应条款中所述及的有关进口救济措施或其他措施时,对最不已开发国家的出口利益,应予以特殊考虑 。(5)对最不已开发国家促进贸易及开发、强行生产和出口基地,包括服务业基地,和使之多样化,应给予大量增加技术援助,以使其能够在市场準入自由化中得到最大的好处 。同意保持对最不已开发国家特殊需要的审议,并继续寻求採取有利于最不已开发国家扩大贸易机会的积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