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固始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固始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保护人民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50号)和《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2011〕13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
基本介绍中文名:固始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固始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5月8日
目的: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基本信息固始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2013年5月8日详细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4月23日)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规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核心,以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制度、运行模式为重点,充分发挥县乡政府及县级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理顺安全管理体制,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机制,规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船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构建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全面提升全县乡镇船舶管理水平 。三、工作内容(一)规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职责1、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查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检查活动;积极主动地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认真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打击取缔非法渡船和私设渡口,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级政府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与交通、海事、农业、旅游、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密切配合,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海事部门: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船舶登记和发证;组织开展船员技术培训,负责船员考试、审验、发证;负责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实施通航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渡运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和渡口设施及渡船的维护管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现场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对于不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要及时反馈有关乡镇、职能部门,强化综合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6、旅游部门:负责水上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和经营业主的管理,特别是对华阳湖旅游风景区和留梦河谷水上漂流等业户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规範经营行为;检查、督促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和经营业主配备合法的水上旅游安全设施,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和业主及时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旅游单位依照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关停整顿,直至达到安全标準;教育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和业主遵章守纪,维护水上运输安全秩序 。7、水利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通航水库大坝禁航区和管辖的封闭水域内船舶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设定和维护水库大坝禁航设施、标誌,水库泄洪应按规定发布通告、鸣放警报;依法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8、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渡口、码头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协助处理突发事件,查处暴力抗法事件等相关工作 。9、发改部门:负责将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画,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水上建设项目概算,将水上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灾害性天气、水文监测预警等技术职称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画,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0、教体部门:负责库区水域各种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项水上安全检查 。负责教育系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中国小校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範措施 。11、气象部门: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安全气象灾害防範措施,及时向政府、媒体、运输业主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12、旅游风景区、公园及园林内水域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水上脚踏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持水上游览秩序,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对水上游览设施和长度5米以下游览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长度5米以上的游览船舶,有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海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并对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 。13、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涉及水上交通安全作业(活动)的责任单位(人员)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船舶、浮动设施、作业(活动)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船舶、浮动设施安全适航;负责船员及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加强对船舶、船员的管理,合理调度和使用船舶,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船主自治、船员自律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体系,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交通行业船舶安全规範化管理 。1、建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 。在有船乡镇建立“政府引导、部门指导、船舶主体、村社配合”的船舶自救互救机制,依託农村民兵、预备役等组织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配合,各方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格局 。2、健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水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同时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每年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增强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成立由安监、交通、公安、水利、海事、旅游、渔政、各有船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海事处,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建立涉水部门协调机制 。县政府每一季度召开由安监、交通、水利、公安、海事、水产、旅游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相关问题,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遇突发事件、抗洪抢险、险情救助等情况能够有计画、有步骤、有準备、迅速、及时、有效地控制水情和排除 。汛期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水利、防汛、气象等部门要及时通报水情、预报汛期险情;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监督,特别是严禁渡船冒险航行;交通、海事部门要靠前指挥,调度好抢险船舶 。4、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有更严格的督查、追究机制,县监察局要以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人为重点,实现由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向发现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即行问责任的转变 。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5、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的宣传,坚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安全宣传活动 。有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提高全民水上交通安全素质 。县交通、安监、水利、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法律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得上岗 。县安办要每年对辖区涉水部门和乡镇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县安委会要每季度定期召开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当前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督促和检查事故防範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相关工作措施,在联合执法、应急救援、信息通报等方面保持紧密联繫和协同行动 。2、健全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县安监局要定期对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会议精神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机制、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各种规章制度管理档案、检查整改落实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结案和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乡镇的安全生产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有船乡镇对辖区水域、渡口要认真开展排查、检查 。3、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要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建立档案 。隐患治理过程要先由隐患治理检查部门下发限期整改指令,指令接收单位负责人在指令书上籤字,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统一汇入隐患整改档案备查 。4、健全水上交通监管工作檯帐制度 。有船乡镇要按照县地方海事处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基础工作檯帐及资料 。各乡镇要设定专门的办公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内应悬挂“辖区水域分布图”、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示意图、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和制度,辖区船舶动态情况表等 。5、健全水上交通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共同关注水上交通安全的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各责任单位、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职责,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建立健全体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做到依法管理,尽职尽责,综合协调,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由于领导不重视,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责任,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特大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