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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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 。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基本介绍中文名:保证期间
外文名: guaranty period
法律法规简介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契约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契约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契约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契约,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契约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契约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契约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契约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契约的诉讼时效 。第一,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契约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从契约关係自身来讲,契约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同样适用于保证契约 。《担保法》第15条把“保证期间”的约定作为保证契约的一个基本条款;当契约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时,按契约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加以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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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第二,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 。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方式不限(最好书面方式便于举证),而在一般保证中,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决定的 。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中)保证债权,则保证期间因此而早于约定的期间提前结束,但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结束 。即使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例如一般保证契约中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年 。债权人因债务人在超过主契约履行期10个月仍未能履行(未还完钱),遂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此时保证期间终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一般请债权人添加债务人做共同被告 。胜诉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未果之时,可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即申请强制履行 。意义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地行使对保证人的权利,以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促使这种担保方式发挥社会经济作用,均对保证效力作一定的时间限制 。详细地说来,设定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首先,保证期间的实质是一项保证人利益的制度,这是立法上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是由保证契约的性质所决定的 。保证契约的履行,是发挥保证制度社会功能的中心环节 。立法者在做出权利分配时,必须依照正义的价值进行判定和取捨,以寻求保证制度中保证人、债权人主债务人三方之间的权利衡平机制 。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外,在公平的理念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保护 。众所周知,保证契约是单务、无偿契约 。在保证关係中,只有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即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对此提供相应代价 。“有偿的约定承受保证契约之订立者,非保证契约 。”若不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适当限制,则保证人在保证关係中的地位则极其不利,而债权人似乎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使权利 。而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保证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而把债务转嫁给保证人 。因此立法中才设定保证期间制度,以求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作进一步限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