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瀋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瀋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关于印发《瀋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沈卫发[2016]3号)
基本介绍中文名:瀋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部门:瀋阳市卫生局
通知各区、县(市)卫计局(卫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瀋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沈卫发〔2016〕3 号全文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程式化、规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委机关各处室和市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委政策法规处、综合监督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0 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封闭场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委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委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委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委综合监督处进行法制审核,后由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覆核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核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複印件)等材料各 1 份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委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委法制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製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因调查取证无法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四)办理程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委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核机构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 。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瀋阳市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 年5 月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