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标準工时制度,也称为标準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準工时制是标準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準 。因此标準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
基本介绍中文名:特殊工时制
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又名:标準工作制度
意义: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简介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準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準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里的 “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 。作为一项制度,特殊工时制包括许多种具体的工时制度,我国已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分类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 。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準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準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 。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员工 。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综合计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準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準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準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準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採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计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 。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準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準 。综合计时条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製盐、製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制的条件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範围的关係,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準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採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範围的关係,无法按标準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採取的一种工时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