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试行 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2016年9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浙江省法制办制定的《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6年9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浙江省法制办制定的《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完善行政执法程式,健全落实保障机制,促进严格规範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记录,旨在实现行政执法过程的“留痕”,以及可追溯、可评查、可举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旨在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共17条,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界定,记录方式、载体以及记录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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