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形式 奖金


劳动报酬形式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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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劳动报酬形式)【劳动报酬形式 奖金】奖金是指对劳动者提供的超额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实现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形式 。奖金大体上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于劳动者提供超额劳动,直接增加了社会财富 (例如增产、节约等) 而给予的奖励;另一类是由于劳动者提供超额劳动,为增加社会财富创造了条件 (例如技术革新等) 而给予的奖励 。根据超额劳动的情况,奖金又可以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两种形式 。综合奖是根据劳动者各个方面的贡献全面地综合评定的奖金;单项奖则是根据劳动者某一方面的优良成绩评定的奖金 。
基本介绍中文名:奖金
外文名:bonus,reward,premium
日语:赏金 しょうきん
释义:主要是指作为一种工资形式
构成:奖励指标
概述解释: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中国企业中实行的奖金制度,是50年代初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它曾在1958年和1966年下半年两次被取消 。现行的奖金制度,则是1978年以后恢复和建立的 。构成奖金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有:1)奖励指标2)奖励条件3)受奖範围4)奖励周期5)奖励基金的提取与分配 。特点1)奖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奖励工资有较大的弹性,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决定其标準、範围和奖励周期等,有针对性地激励某项工作的进行;也可以抑制某些方面的问题,有效的调节企业生产过程对劳动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2)及时地弥补计时、计件工资的不足;任何工资形式和工资制度都具有功能特点,也都存在功能缺陷 。例如,计时工资是从个人技术能力和实际劳动时间上确定劳动报酬,难以準确反映经常变化的超额劳动;计件工资主要是从产品数量上反映劳动成果,难以反映优质产品、原材料节约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超额劳动 。这些都可以通过奖金形式进行弥补 。3)奖金具有激励作用;在这种工资制度和形式中,奖金的激励是最强的,这种激励功能来自依据个人劳动贡献所形成的收入差别 。利用这些差别,使雇员的收入与劳动贡献联繫在一起,起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4)收入具有明显的差别性;5)奖金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具有不稳定性 。奖金个税任职受僱的单位对职工发放与任职受僱有关的“奖金”,是个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政策规定,不同形式的奖金,其计税方法不一样,产生的税负也不一样 。政策差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不一样 。1、对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数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简称“数月奖金”),应在发放当月单独作为计税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国内人士和外籍人员适用这一规定的形式不一样,中方人员取得一次性奖金(假如为800元),当月的工资(假设为1000元)如果不足费用扣除标準(如福建省扣费标準为1100元),其差额部分(1000-1100=-100)可从一次性取得的奖金中先行补足后,剩余部分(800-100=700)再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数月奖金,不考虑其当月工资薪金是否达到纳税标準,对达不到标準的不享受补差的优惠,而直接以一次性奖金为基数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实行“双薪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年终第13个月奖励性工资(简称“双薪制奖金”),实际就是单位年终对职工考核后给予的奖励,纯粹是一种年终奖的概念,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与上述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一样 。4、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年终考核后取得的年度经营奖励收入(简称“年薪制奖金”),应与月份预发的工资合併,再按全年12个月平均后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5、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房屋、车辆等实物奖励(简称“实物奖金”),是其工资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时,允许将实物奖励金额按外聘人员所承诺的服务年限(但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摊为月份收入后併入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6、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认购股票权证,待个人实现认购股票后所得到的与股票实际价值的差价收入,实际是任职受僱单位给个人的物质奖励(简称“股权奖金”),是其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併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这些收入一般价值过大,所以政策允许在具体计税时,将这部分差价收入在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里平均摊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奖金认定1、对于基本奖金,随工资发放,在工资单中注明,一般每月数额不变且不大 。人事制度相对健全的单位,基本奖金一般是事先定明或在契约中明确记载的 。对实行计件工资制并规定每月完成一定量就可以发放奖金的企业,其按每月实际完成的量计发的奖金属于基本奖金的概念 。2、对于数月奖金,从概念上讲,“数月”属二个月以上,只要发放的奖金属于超过二个月的,均可认定为数月奖金 。如何发放一般情况下事先都在档案规定或临时会议纪要中明确 。在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当了解会计的原始凭证记录,如会议纪要中明确发放季度奖或半年奖或年度奖及不同人员的不同数额等;二是除季度奖、半年奖和年度奖三类特殊奖金外,数月奖金一般不得重複,如三月发1-2月奖金,四月发1-3月奖金,五月发1-4月奖金等,这是明显的分解收入,对此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合併其收入 。三是同一笔奖金分月发放的应当合併申报计税,包括不同月份发放奖金的会计原始凭证如果相同,则说明其属同一笔奖金,也应当合併计税 。最近,某报刊登的有关年终奖发放及节税的税收筹划文章称,年终奖金的节税方法之一是将其分三个月发放 。笔者认为,这是对数月奖金计税方法的误解 。关键是数月奖金的发放形式必须是有权决定的部门做出的,实际也是对税法有关“次”收入的理解,与分几个月发放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