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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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探矿权】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登记的範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査资料,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必须申请登记的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査 。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 。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査 。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準予登记决定,发给勘査许可证,即取得探矿权 。
基本介绍中文名:探矿权
外文名:exploration rights
类型:法律术语
含义: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基本概念exploration rights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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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範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範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定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 。它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 。其主体为取得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其客体为批准的区块範围内特定的矿产资源 。探矿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或称为他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在批准的区块範围和期限内不允许设立第二个探矿权,也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块内勘查矿产资源 。权利义务权利(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採矿权;(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义务(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採矿活动;(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关係探矿权不是物权物是物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物权关係成立的必要条件 。即没有物,就一定没有物权的存在,但有物却不一定形成物权;物权是物存在的充分条件,有物权的存在,就一定有物的存在 。所谓物即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 。而物权则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它具有四特徵:即物权是绝对权、是以物为客体、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具有排他性的特徵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範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法律关係的产生是以申请人经批准取得探矿权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 。即有权批准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準许其在特定区块内从事某种矿产资源的勘查活动,以查明该区块是否存在矿产资源,并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时,产生了探矿权法律关係 。勘查许可证一经颁发,探矿权法律关係就已确立,而其时,经批准的特定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这一物质财富,不但其他义务主体无从知晓,探矿权人自己也无从知晓 。这时的“矿产资源”不但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探矿权人无法也不可能对是否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按自己的意愿和行为对此进行直接的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显然探矿权不可能具备物权的绝对权、以物为客体、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等物权的特徵,就是说,探矿权不属于物权的範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