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 二 )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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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不是探矿权的客体物权以物为客体,是物权区别于债权及智慧财产权的一个显着特徵 。这里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物质资料外,其他事物,包括行为、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一方面,由于探矿权不是物权,其客体就不具有物权以物为客体的特徵,探矿权的客体也就不可能是物,即探矿权的客体不是矿产资源就;另一方面,勘查许可证一经颁发,探矿权法律关係就已确立,探矿权法律关係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就已确定,而此时,经批准的特定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这一物质资料,还无从知晓,就是说作为物质资料的“矿产资源”还不存在,矿产资源也就不可能成为探矿权的客体 。客体探矿权的客体是指探矿权法律关係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换句话说探矿权客体就是勘查成果,即探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科学研究领域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探矿是对客观世界的认知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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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探矿,顾名思义就是探矿权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特定的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进行探索和研究,并探明矿种名称、赋存状态、品位、储量规模、开採条件(包括水文地质情况、可选性等)和有无开採价值的活动 。简单地说,就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对特定区块内有无矿产资源的客观反映 。这种认知和反映由于是受现有的科学知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是正确的,有时是错误的 。探矿是一种科学发现探矿的目的是要在自然界寻找可供人类利用的物质财富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 。探矿是运用科学技术成果寻找和探索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矿产资源,寻找到矿产资源,就是对已经存在的矿产资源的发现 。因此可以说,探矿是一种科学发现活动 。只不过发现的成果的作用和意义没有象对自然规律的发现那样重大而已 。勘查成果是矿产资源赋存的载体,是对矿产资源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探矿权人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经过艰苦探索和研究,如果没有找到矿产资源,则这种探矿活动没有实现找到矿产资源的目的,但其对特定区块没有矿产资源的评价,即没有发现矿产资源的勘查成果仍具有科学价值,除非科学技术水平有了重大突破,否则他人在该地区不需要再做重複、浪费的工作;如果发现矿产资源,那幺这种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的物质形态,即名称、赋存状况、品位、储量规模、开採条件、範围等,则是通过勘查成果这个载体予以体现的 。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在推广、套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获得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奖 。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就是探矿权人套用地质科学理论成果,对勘查区块进行系统的工作和取样分析、研究,探索和发现区块内未知的矿产资源的活动 。对于发现重要矿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科技进步奖励条例规定条件的,则可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实际工作中,原地矿部在1986年就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找矿成果奖”,对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发现重要矿床,具有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取得重大贡献的探矿权人予以奖励 。由此可见,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探矿权是智慧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