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第一审程式


民事第一审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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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一审程式【民事第一审程式】由于审级制度有第一审和第二审以及第三审的区别 , 因此 , 在民事诉讼程式上 , 有第一审程式和抗诉审程式之分 。第一审程式是民事审判程式的基本程式 。
基本介绍中文名:民事第一审程式
外文名:Civil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基本信息由于审级制度有第一审和第二审以及第三审的区别 , 因此 , 在民事诉讼程式上 , 有第一审程式和抗诉审程式之分 。第一审程式是民事审判程式的基本程式 。详细内容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式 。由于审级制度有第一审和第二审以及第三审的区别 , 因此 , 在民事诉讼程式上 , 有第一审程式和抗诉审程式之分 。第一审程式是民事审判程式的基本程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 , 凡在第二审程式、审判监督程式或者涉外民事诉讼程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 , 适用第一审程式 。古代罗马法採用单级审理制度 , 没有抗诉制度 , 没有审级的区别 。罗马共和时代(公元前510或509~前30)开始以国民大会为抗诉机关;到罗马帝国时代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以皇帝或元老院为抗诉机关;帝国后期(284~476)才有从低级法院向高级法院抗诉的规定 , 但审级制度仍不完备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完备的审级制度 , 此后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第一审程式作了独立规定 , 但在审级制度上有三级三审制、四级两审制等区别 , 第一审程式所包括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式包括普通程式、简易程式和特别程式 。如日本《民事诉讼法》不仅把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编入第一审程式 , 而且把简易法院诉讼程式特则也编在第一审程式里 。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审法院诉讼程式包括诉讼程式、行政法关係案件的诉讼程式和特别程式等3种程式 。诉讼程式分为第一审程式和第二审程式 , 以至第三审程式 , 这是与一个国家所实行的审级制度相适应的 。例如中国实行四级两审制度 , 即司法组织自下至上共有四级 , 实行两审终审制 , 二审后不得再行抗诉 , 诉讼程式就只有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区别 。经地方各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当事人不服 , 準许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在抗诉期限内 , 或者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 ,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发生效力;只有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 才是终审判决、裁决 。这是第一审程式的一个重要特点 , 也是第一审程式和第二审程式区分的一个显着标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 , 第一审程式包括普通程式、简易程式和特别程式 , 这些程式都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式 , 但各种程式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普通程式是第一审程式的通常程式 ,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 , 除按简易程式和特别程式审理外 , 都适用普通程式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也适用普通程式 。有的案件开始审理时适用简易程式或特别程式 , 如果案情发生重大变化 , 或者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 , 都应当按普通程式审理 。但任何一个案件 , 不能同时既适用普通程式 , 又适用简易程式或特别程式 。普通程式是与简易程式、特别程式相对而言的 , 它的内容包括:起诉和受理 , 审理前的準备 ,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 调解 , 开庭审理 ,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 判决和裁定(见民事裁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 , 按这些规定程式依次进行 。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有相对独立的诉讼活动、具体内容和要达到的诉讼目的 , 都是法定的规程 , 必须严格执行 。简易程式是简化了的第一审程式 , 它比普通程式简便易行 。它适应的範围是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见简易程式) 。特别程式是审理特殊案件的一种程式 。按特别程式审理的案件 , 有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见特别程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