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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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退还【关税退还】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徵收多于应当徵收的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
基本介绍中文名:关税退还
分类:专有名词
词性:名词
学科:经济学
定义我国关税退还制度包括复出口退税和溢征退税两类退税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製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 。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徵税额少于实徵税额,即构成溢征 。海关将实徵税额大于应徵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即称为溢征退税 。退还情形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覆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海关法》在这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 。”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