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1日印发,共五章二十九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基本介绍中文名: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时间:2018年5月21日
实施时间:2018年5月21日
办法发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办法全文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範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製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许可权、依据、程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準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许可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民众监督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繫方式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谘询电话等内容,方便民众办事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行政收费单位要编制本单位《行政收费目录清单》,在收费视窗、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收费範围、收费标準、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信箱及受理反馈程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办事大厅、服务视窗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应当经各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部门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範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式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範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民众监督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网际网路+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公示平台、入口网站为主要载体,以办事大厅、服务视窗为补充,积极探索运用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全面、及时、準确公示执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平台,归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并实现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网站的互联互通 。第四章 公示公开的程式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并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编制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对外公示前,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对外公示前,应当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範性档案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準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準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