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机关下发的通知 , 用于指导下属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
基本介绍中文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648号
发布日期:2009-11-23
通知执行日期:2009-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併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 , 现就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人寿保险冠名发票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的票种如何衔接问题 , 明确如下:规定一、需要暂时保留的票种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併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 , 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 , 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 , 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二、需要简併的票种和启用的新版发票规格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 , 除上述暂时保留的票种外 , 其他票种予以取消 , 统一使用通用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採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 规格为210mm×139.7mm.(二)保险业发票(包括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 採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 规格为241mm×177.8mm.人寿保险冠名发票採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 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发票 , 採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 规格为241mm×177.8mm.(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 併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 。(五)铁路客运餐车发票 , 採用通用定额发票 。(六)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 , 採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或卷式发票 , 平推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mm.(七)报关代理业发票 , 採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 规格为241mm×177.8mm.保险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铁路客运餐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 , 待与保监会、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局协商后明确 。三、其他事项(一)本通知明确应统一使用通用发票的纳税人 , 除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规格外 , 如需要其他规格的通用发票 ,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二)本通知明确简併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 , 2011年1月1日起 , 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实施方案》和本通知的规定 , 抓紧组织实施兼併票种统一式样工作 , 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版通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