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帽子标誌( 五 )


七、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二)改变食用量的变更申请(产品规格不变)(三)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以及质量标準的变更申请(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五)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六)申请人自身名称和/或地址改变的备案事项

    国产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 。
    变更具体事项的名称、理由及依据 。
    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档案的複印件 。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档案及其附属档案的複印件 。
    拟修订的保健食品标籤、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 。
    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名称和/或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档案 。
    八、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範围、缩小不适宜人群範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
    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
    申请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属档案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写明变更事项的具体名称、理由及依据,注明申请日期,加盖申请人印章 。
    申报资料中所有複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
    需提交试验报告的,试验报告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机构出具 。
    申请人委託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变更事宜的,需提供委託原件(委託书应符合新产品申报资料要求中对委託书的要求) 。
    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应包括产品生产国(或地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事项变更的证明档案,该证明档案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
    产品生产国(或地区)批准变更的标籤、说明书(实样)和质量标準应附中文译文,并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
    申报资料中所有複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或境内代理机构的印章 。
    九、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一)缩小适宜人群範围,扩大不适宜人群範围、注意事项的变更申请(二)改变食用量的变更申请(产品规格不变)(三)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质量标準的变更申请(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五)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内部在我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六)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七)申请人自身名称和/或地址名称改变的备案事项(八)改变境内代理机构的备案事项
    国产保健食品境内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
(一)所有申报资料均应加盖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印章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契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转让方将转让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準及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全权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生产出连续三批的合格的产品 。
    转让方应承诺不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
(三)技术转让契约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应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卫生许可证及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範》的证明档案应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受让方名称一致,许可範围应包含申报产品 。十、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档案的複印件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契约 。(七)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十一、进口保健食品向境内转让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一)申请人委託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需提供委託书原件(委託书应符合进口产品申报资料要求中有关委託书的要求) 。(二)进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的,契约需经受让方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应译为规範的中文,并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十二、进口保健食品向境内转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档案的複印件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契约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複印件 。(五)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範》的证明档案 。(七)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八)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複印件 。由境外厂商委託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 。十三、进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受让方生产国(地区)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档案,该证明档案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三)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範的证明档案 。(四)转让契约 。该契约必须经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地中国使领馆确认 。(五)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複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託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託书原件以及受委託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複印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档案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属档案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七)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份或标誌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检验报告;(八)受让方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十四、补发批件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 。补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十五、保健食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十六、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一)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档案的複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档案複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属档案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四)产品生产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档案複印件 。(五)五年内销售情况的总结 。(六)五年内消费者对产品反馈情况的总结 。(七)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籤和说明书实样 。注:上述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再注册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