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档案(GMP、HACCP)证明、原料供应证明、原料供销契约、委託协定、原料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书等证明档案以及产品配方、工艺、功能、安全等有关的研究、参考文献资料等 。
提供的外文资料,应译为规範的中文 。
- 进口保健食品申报资料项目
- 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託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档案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託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託生产的委託书;
证明档案中应载明出具档案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档案的日期;
出具该证明档案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
- 委託书应载明委託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託单位名称、委託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委託事项和委託书出具日期;
出具委託书的委託方应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被委託方再次委託其它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时,应提供申请人的认可档案原件及中文译本,译文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
- 证明档案应载明档案出具机构的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档案的日期;
证明档案应当明确标明该产品符合该国家(或地区)法律和相关标準,允许在该国(或地区)生产和销售,如为只準在该国(或地区)生产,不在该国(地区)销售,这类产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
出具证明档案的机构应是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
- 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中、英文)应前后一致 。
证明档案、委託书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或地区)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
证明档案、委託书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
证明档案、委託书应有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
证明档案、委託书应译为中文,并由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
六、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
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
申报资料中所有複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