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帽子标誌( 四 )

    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档案(GMP、HACCP)证明、原料供应证明、原料供销契约、委託协定、原料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书等证明档案以及产品配方、工艺、功能、安全等有关的研究、参考文献资料等 。
    提供的外文资料,应译为规範的中文 。
(十五)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2件提供的样品包装应完整、无损,应贴有标籤,标籤应与申报资料中相应的内容一致 。样品包装应利于样品的保存,不易变质、破碎 。样品应在保质期内 。
    进口保健食品申报资料项目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除根据使用原料和申报功能的情况按照国产保健食品申报资料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範的证明档案
    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託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档案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託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託生产的委託书;
    证明档案中应载明出具档案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档案的日期;
    出具该证明档案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
(二)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複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託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託书原件及受委託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複印件 。委託办理注册事务的委託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委託书应载明委託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託单位名称、委託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委託事项和委託书出具日期;
    出具委託书的委託方应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被委託方再次委託其它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时,应提供申请人的认可档案原件及中文译本,译文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
(三)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档案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证明档案应载明档案出具机构的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档案的日期;
    证明档案应当明确标明该产品符合该国家(或地区)法律和相关标準,允许在该国(或地区)生产和销售,如为只準在该国(或地区)生产,不在该国(地区)销售,这类产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
    出具证明档案的机构应是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
(四)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準(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籤、说明书实样 。应列于标籤、说明书样稿项下 。上述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 。中文译文应当由境内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準(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準的格式 。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中、英文)应前后一致 。
    证明档案、委託书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或地区)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
    证明档案、委託书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
    证明档案、委託书应有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
    证明档案、委託书应译为中文,并由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
    六、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
    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
    申报资料中所有複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