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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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 。亦称“纳税主体” 。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 。每一种税都规定有相应的纳税人 。如产品税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又如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为纳税人等等 。
基本介绍中文名:纳税人
外文名:Taxpayer
别称:纳税义务人
含义: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
详细种类:自然人
基本定义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每种税收都有各自的纳税人 。纳税人究竟是谁,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其纳税人是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徵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徵收的一种财产税,其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 。同一种税,纳税人可以是企业、单位和个人,如增值税,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纳税人是企业;个人销售的产品,纳税人就是个人 。同一种税在不同历史时期,纳税人也可能发生变化,如农业税,农业合作化前是个体农民,农业合作化后是农业生产合作杜和后来的生产大队,后来主要是农村乡村基本核算单位及承包人,全国取消了农业税 。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在国家财政里面领取工资,所以国家公职人员又称为人民服务的公僕 。详细种类自然人是指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力,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机关起诉、应诉的个人 。不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国人或外国人,均属自然人 。自然人是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法人是指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在中国,一切享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种享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各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等都是法人 。法人有依照国家税法纳税的义务,都可以成为纳税人 。其中,企业是最主要的纳税人 。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可以是工厂、商店,也可以是具有同样性质的各种公司 。纳税人必须依法向国家纳税,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权益,例如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力,依法要求税务部门为自己的经济活动保密的权力,依法打税务官司的权力等 。税务部门要自觉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权利义务纳税人的权利一、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局在纳税、处罚和採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局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局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局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範围 。三、税收监督权纳税人对税务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徵税款,滥用职权多徵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 。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採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但採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採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局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路传输等电子方式 。纳税人如採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局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局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计画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许可权,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局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局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局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局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託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託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製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谘询、申请税务行政複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局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局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 。税务局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务局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複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对行政複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税务局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局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税务局滥用职权违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局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税务局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 。如纳税人认为税务局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係,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迴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局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局徵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务局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纳税人的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 。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定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体备案的义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体,应当报送税务局备案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牴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局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局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如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纳税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局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有接受税务局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局按法定程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局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局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 。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局说明,以便税务局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徵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局报告如下涉税信息:1.纳税人有义务就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準等资料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併、分立的报告义务 。纳税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局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合併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併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 。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 。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局报告 。注意事项对于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来说,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申请以及上报,大多可以採用邮寄或是数据电文的方式来进行办理相应的纳税申报管理 。通过报送或是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等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税款的上报工作 。基本权利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基本义务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般基本定义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徵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準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档案,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档案转发)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準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档案)具体规定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準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準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準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準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準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準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準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準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号档案,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档案转发)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