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採购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採购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採购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採购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是2014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管理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政府採购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
目的:为了规範政府採购行为
时间:2014年2月1日
分类:管理办法
政府採购非招标採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範政府採购行为,加强对採用非招标採购方式採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採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以下简称政府採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採用非招标採购方式採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採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採购和询价採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採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档案的要求提交回响档案和最后报价,採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採购方式 。单一来源採购是指採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採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採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採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採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採购方式 。第三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採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採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採购方式採购;採购货物的,还可以採用询价採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购目录以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经批准採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採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货物、服务採购项目,拟採用非招标採购方式的,採购人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採用非招标採购方式採购的,採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採购人名称、採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覆档案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採用的採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採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採购活动,并採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採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採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採购项目的评审 。採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採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货物或者服务採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準的政府採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採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採购的政府採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複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採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複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採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採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档案、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回响档案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回响档案;(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採购档案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四)配合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答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档案、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採购项目的特点和採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採购人书面同意 。採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採购标準 。谈判档案、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档案、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採购邀请、採购方式、採购预算、採购需求、採购程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回响档案编制要求、提交回响档案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準等 。谈判档案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採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契约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採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採购活动 。符合政府採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採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採取採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採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採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档案、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回响档案,并对其提交的回响档案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回响档案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採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採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档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回响档案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回响档案为无效档案,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回响档案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回响档案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回响档案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回响档案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準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回响档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回响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回响档案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回响档案的範围或者改变回响档案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回响档案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应商参加採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採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回响档案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採购程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籤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籤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採购人或者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档案、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採购人和採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繫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採购人员名单 。採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採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採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採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採购档案确定的契约文本以及採购标的、规格型号、採购金额、採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採购契约 。採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採购档案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契约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採购档案确定的契约文本以及採购标的、规格型号、採购金额、採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定 。第二十条 採购人或者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採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採购契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回响档案截止时间后撤迴响应档案的;(二)供应商在回响档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档案、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採购人签订契约的;(四)供应商与採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採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採购档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採购人或者採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採购档案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準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採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採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採购契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採购契约的,採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採购契约,也可以重新开展採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採购契约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採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採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採购任务取消的,採购人或者採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採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採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採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採购人或者採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採购契约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大型或者複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籤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採购活动的採购档案 。採购档案包括採购活动记录、採购预算、谈判档案、询价通知书、回响档案、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档案、单一来源採购协商情况记录、契约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覆、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採购档案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採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採购项目类别、名称;(二)採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契约价格;(三)採购方式,採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四)选择参加採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五)评定成交的标準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六)终止採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购项目,可以採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採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複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採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採购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採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採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档案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回响招标档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採购,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档案中的採购需求编制谈判档案,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档案进行确认 。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採用竞争性谈判採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档案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档案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档案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回响档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回响档案截止之日前,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档案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档案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回响档案编制的,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回响档案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档案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回响档案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回响档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档案规定的程式、评定成交的标準等事项与实质性回响谈判档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未实质性回响谈判档案的回响档案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档案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採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契约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档案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採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档案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档案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档案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回响档案,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谈判档案能够详细列明採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档案不能详细列明採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回响档案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回响档案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採购档案实质性回响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採购人确认 。採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採购档案实质性回响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採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购人或者採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採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採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採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採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採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採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单一来源採购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採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的,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併报财政部门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採购人、採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採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繫地址、联繫人和联繫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收到对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採取其他採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併报相关财政部门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採购的,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採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採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二)协商日期和地点,採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採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契约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契约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採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对记录有异议的採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採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籤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购人或者採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採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採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採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採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报价超过採购预算的 。第五章 询 价第四十四条 询价採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採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回响档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回响档案截止之日前,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回响档案编制的,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回响档案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回响档案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式、评定成交的标準和契约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採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採购档案实质性回响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採购人确认 。採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採购档案实质性回响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採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购人或者採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採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採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採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採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採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採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採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採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採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採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採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採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 採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採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採用非招标採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採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採购档案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採购契约,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契约实质性内容的协定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採购契约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採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採购档案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採购契约,或者与採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契约实质性内容的协定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採购人签订契约的;(三)拒绝履行契约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係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係而不依法迴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採购档案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準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採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採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採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採购契约尚未履行的,撤销契约,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採购活动;(三)採购契约已经履行的,给採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採购当事人违反政府採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採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