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环境规章

地方政府环境规章由中国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範性档案的总称 。有权制定地方政府环境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地方政府环境规章,必须以环境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为依据 。其内容通常是就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以及国家环境政策的贯彻执行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牴触,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