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订 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2014修订 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是国务院于2014年07月29日发布,自1998年02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
基本介绍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1998年0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修订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02月12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2014年07月29日发布 。内容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採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採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採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採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採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併、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採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採矿权转让他人採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採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採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採矿生产满1年;(二)採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採矿权使用费、採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採矿权前,应当徵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採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採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採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採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契约;(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档案;(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採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採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採矿权的批准档案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採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採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採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準予转让或者不準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準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採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採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契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準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採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探矿权、採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採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探矿权、採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採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採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採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採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採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採矿权转给他人进行採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许可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採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採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