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为重伤,派出所以证据不足拒绝刑事立案,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在场当事人串供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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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已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请问如果做伤残等级鉴定的话能定几级?能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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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伤的鉴定属于伤情鉴定,是判断侵害人是否构成伤害罪的标准 。2、你说的伤害赔偿应该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计算赔偿金额 。
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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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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