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济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危害,规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预案 。
基本介绍中文名:济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地点:济南市
目的:为有效预防辐射事故的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3 事故分级按照辐射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範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範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4)国外太空飞行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l.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4 适用範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市的辐射事故 。l.5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组织指挥与职责2.1 组织体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辐射事故防範和应急处置体系 。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防範和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 。设立济南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局长担任,市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辐射事故防範与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职责分工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组织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2)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向市委、市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 。(4)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5)负责确定应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 。(6)组织修订济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开展辐射事故防範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辐射事故风险意识 。(2)对全市辐射事故的防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定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相关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3)监督检查具有发生辐射事故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範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 。(4)发生辐射事故时,转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 。(5)完善信息网路,跟蹤上报辐射事故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6)负责收集整理辐射事故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7)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成员单位职责(1)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建监测组 。主要职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辐射工作单位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全天候辐射事故的12369接警,并及时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放射性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蹤监测,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建安全保卫与突击组 。主要职责:实施全天候的辐射事故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辐射事故的紧急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 。(3)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组 。主要职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开展现场救护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处置辐射事故所需应急器材、装备的购置和辐射事故处置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建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本地区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建立针对本地区特点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组织本地区应急处置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负责本地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请求支援;完成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辖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2.2.4 专家组职责 市政府设立辐射事故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军队和大型企业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预防和预警3.1 预防工作(1)开展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掌握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底数及地区分布情况 。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严格贯彻国家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开展辐射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2 预警及措施按照辐射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採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 。根据辐射事故监测部门的报告,按照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县(市)区政府也可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应急回响4.1 应急回响机制根据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回响工作职责划分为:(1)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由市政府及事件发生地县(市)区、高新区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由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2 应急回响方法与步骤(1)发生辐射事故时,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2369报警 。接警单位接到报警后,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辐射事故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确定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在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辐射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或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辐射事故信息:(1)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在2小时以内向市政府报告 。(2)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1)初报 。发现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範围、人员受伤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在查清辐射事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等级辐射事故必须上报续报 。续报要有书面报告,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 。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採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 。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等级辐射事故必须上报终报(处理结果报告) 。终报要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档案等详细情况 。4.4 现场处置发生Ⅲ级以上辐射事故时,应急指挥部要开设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民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採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 。组织专家组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範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蹤监测 。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第一时间请求上级支援,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 。4.5 信息发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式,对外统一发布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4.6 安全防护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採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式 。4.6.2 受灾民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民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民众应採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民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民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採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终止的程式(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複出现 。(2)有关类别辐射事故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辐射事故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7.4 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範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应急保障5.1 资金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準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辐射应急办及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预算资金列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準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 。5.2 装备保障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 。进一步加强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5.3 人力资源保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5.4 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辐射事故应急资料库,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 。5.5 应急演练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人员日常培训,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範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6 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设定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辐射事故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附则6.1 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