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浙江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浙江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浙江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中文名:浙江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修订单位:浙江省学位委员会
修订时间:2006年5月
授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委员会
基本内容修订时间:2006年5月修订单位: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制定依据:关于委託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授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委员会适用範围:浙江省内容总则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适应在职人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託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省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託,负责对全省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包括省内单位在省外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登记备案工作 。办班条件第四条 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和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应为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单位 。2、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一般要求已有三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3、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较完备的教学计画、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 。4、异地办班从严控制,要求异地办班的合作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教育培训经验、以及良好的管理、教学和科研条件 。一般应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教育事业单位或国有大型企业等 。5、外省市高校与我省相关单位在省内合作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原则上应为本地区相关学科没有博士点、而确需招生的硕士点学科、专业 。第五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原则上一个单位的同一个专业每年登记备案的办班总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异地只能申办1个 。审批程式第六条 符合办班条件的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需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办班申请 。异地办班应先徵求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定提出办班申请 。第七条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15日,申请材料应包括:1、《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式一份;2、《申报登记备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汇总表》;3、拟印发的招生广告与招生简章;4、若属于异地办班,还需附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合作单位的委託书或协定书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当年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名单,并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获得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方可实施招生、办班事宜 。管理与监督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名称统一定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统一归口举办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管理 。杜绝多头办班、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现象,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工作的领导,对办班活动的各主要环节(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考试、教学计画的制订与实施、课程考试与考核、颁髮结业证书等)实行有效的管理和定期的检查 。每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自查总结,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凡在我省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需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刊登和印发 。第十一条 为保证质量,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二条 为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各单位在办班中必须贯彻“坚持超标準、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 。要认真制订并严格实施教学计画 。必修课程及主要选修课程均应由本单位硕士导师或副教授以上人员任教,异地办班中个别基础课程需由合作办学单位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任教的,必须经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对教学计画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均合格者,办班单位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学员若通过部分课程 ,可以领取单科成绩 。第十四条 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我省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将给予严肃查处 。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停止其违规专业举办研究生课程班1至3年,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则第十五条 外省市单位在我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登记备案、管理与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如有其它变动,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档案为準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实施,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