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设计实施方案( 六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 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 擅自施工的 , 责令改正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所列行为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 限期改正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 , 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不合格 , 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对建设单位可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对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 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 , 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对检测不合格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 ,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适用其规定 。
第六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二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 , 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 , 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 负责开发区范围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