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 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
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十一条 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保证住宅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 , 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不得在装饰装修合同中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 , 加重房屋建筑使用者责任或者限制、排除房屋建筑使用者主要权利 。
第三十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建筑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管理规约 。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 , 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告知 , 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 。不是所有权人的 , 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住宅装饰装修方案 。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提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建立和保存住宅装饰装修相关档案和资料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应当将有关住宅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电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等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房屋建筑使用者及其委托的施工作业人员 , 并对施工进行监督 。
第三十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 , 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住宅水、电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 , 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六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 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 。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的 , 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改为卫生间;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 , 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 降低节能效果;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 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 应当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 , 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限制房屋建筑使用者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房屋建筑使用者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有偿服务;
(四)违法收取费用 。
第四十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 , 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 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住宅装饰装修内容后 , 应当向房屋建筑使用者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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