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装修保证金规定 天津市装修保证金


天津市装修保证金规定 天津市装修保证金

文章插图
文章插图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刑事案件的追缴影响案外人支付购房款义务的履行,该刑事案件所载事实不影响案外人对诉争房屋应享有的民事权益 。实际上,存有争议的款项只占全部购房款的一小部分,如何认定该争议款项均不影响案外人对诉争房屋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2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 。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宇,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鲲,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案外人):孙右君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容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达街**7门**,现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万豪大厦** 。
法定代表人:宋飞,该公司董事长 。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因与被上诉人孙右君、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津民初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宇、张鲲,孙右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容到庭参加诉讼 。中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江苏建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右君和中联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西法院)分别于2013年9月19日、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704号民事判决)、(2014)西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058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孙右君、中联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但该两案中,孙右君未提供任何缴纳购房款的有效证据 。孙右君一审庭审期间表示,所缴纳的440万元购房款均系银行转账支付,但无法提供转账凭证,因此孙右君购买中联公司房屋一事存在重大疑点,所提起的诉讼涉嫌虚假诉讼 。2.江苏建工在一审庭审期间发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7日的(2019)津01刑终435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435号刑事判决) 。该案判决孙右君之母张书容(本案一审代理人)犯贪污罪,该案涉及本案涉诉房屋购买情况 。基于这一情况,江苏建工一审期间当庭请求调取435号刑事判决案件卷宗,但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根据该刑事案件,江苏建工认为孙右君购买房屋的50万元系其母张书容犯罪的赃款,不应认定为合法购买房屋的房款 。
孙右君答辩称:1.关于缴纳房款的证据 。孙右君与中联公司签有《房屋预定书》,且按约定付款后,由中联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等缴纳凭证等 。在历次庭审中,中联公司对孙右君已付全部房款之事均予以认可,法院也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这些事实能够证明孙右君已将购房款支付了中联公司 。孙右君支付购房款通过POS机刷卡转账,现有转账刷卡凭条12张为证 。2.关于购房款中涉及部分非法所得问题 。虽然435号刑事判决认定涉案购房款中有50万是张书容的违法所得,但该刑事案已经结案且已退赃,案涉房产未被司法机关没收 。故刑事案件的认定不影响孙右君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另外,435号刑事案件在审理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被告人正在申诉之中 。故请求驳回江苏建工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