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 。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
7.3 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 。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 。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 。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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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
8.1.2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
8.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
8.1.7 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 。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
8.3 施工要点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 。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
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 。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
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
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 。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300~400mm 。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
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 。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
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
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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