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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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 。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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