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日,住建部对修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
修改后的《管理规定》提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装饰装修二级资质施工范围】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
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
将第二款第二、三、四项修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
三、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四、 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说明 。”
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
七、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快推行电子资质证书 。”
八、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因资质证书污损、破损、遗失需要更换、补办的,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九、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
十、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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