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 二 )


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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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审批繁多,市场準入难主要是指一些特种行业办照前的审批(许可)环节多,如食品生产经营等需要前后置许可审批的行业,办一个营业执照要跑多个部门,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往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 。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在当前,管理收费政出多门,使得经营者无所适从 。譬如一家申办营业执照的饮食店,一年中要接受综合治理、卫生达标、计画生育等多个部门的检查,要缴纳诸如环保卫生费、卫生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而无照经营者除了承担工商部门查处的风险外,其他部门几乎谁也不管,还能减免交其他费用 。两相权衡之下,部分经营者就很现实地选择了无照经营 。查处难度大近年来,各级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清理整顿自始至终就没有停止过,但最终效果却不理想,往往是行动过后不久,无照经营又像雨后的毒菇再度冒出,猖狂的势头依然不减 。究其原因,一是利益驱动,不惜违法经营 。二是由于工商部门职权所限,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三是无照经营点多面广,情况複杂,经营者易于流动,给查处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危害性有悖于公平竞争规则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
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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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证件扰乱市场秩序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偷逃税费,侵害国家利益 。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 。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民众造成伤害 。增加监管难度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複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 。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 。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複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 “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游击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取缔原则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无照经营有比较複杂的原因,对于无照经营要依照行政法规坚决予以查处 。在查处的同时,要积极引导 。对于合乎办照条件的,要引导经营者儘快办理营业执照;对于不具备办照条件的,要积极帮助经营者创造办照的条件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不是目的,要通过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达到使经营者受到教育,使其了解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殊适用的原则 1.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督促、引导办理营业执照 。2.对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不按无照经营查处 。取缔措施一、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查阅、複製、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契约、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程式1.除适用简易程式外,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式: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审核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或送达、执行 。2.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的资料清单 。3.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应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被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範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处罚一、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 。4.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档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优先适用问题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