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典妻还是借妻,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性对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去……
老婆可以与人共享?答曰:可以的 。中国民间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共妻现象,而且一直延续到了新中国的建立,终于绝迹了 。如今是不是死灰复燃了?不敢说 。
古代共妻形式多样 。
一曰“典妻”,这里的“典”不是典押的意思,而是“借”或“租”,即暂时把老婆借给别人用,以换取一笔钱,到了期限,再把老婆领回来,钱不退 。
【妻子也能共用?揭秘古人为金钱而共妻,金钱造成道德底线的丧失】二曰“质妻”,就是典押了,把老婆“当”给别人,换钱救急,到期归还“当金”,赎回老婆 。
三曰“招养夫”,即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抚养妻子儿女或老人,只得另招一夫,来负担全家的生活 。
还有一些“共妻”类型出现在家庭内部,如兄弟共用一个老婆,叫“搭伙”,父亲死了,儿子续娶母亲为妻,叫“转房婚”等,由于没有发生明显的经济关系,所以,不在本文叙述之列 。
“共妻”盖因一个字:穷!
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在古代贫穷的家庭里,老婆是老公的唯一合法财产,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不拿老婆换钱,还有其他办法吗?真是没办法,穷啊,活不下去了,如果家里有钱,谁愿意将老婆拿给别人玩弄?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北宋熙宁七年(1075),因为旱灾和蝗灾,老百姓质妻卖子,父子不保 。元祐元年(1086),苏轼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 。
而花钱雇老婆的人,即承雇方也多出自民间地主或中产家庭,官员和豪富阶层是不会雇老婆的,他们也不敢 。
由于家里穷,男人与人共妻根本不问价钱,给点就行 。如南北朝时期,将老婆给别人用一年,收费只需两三百个制钱(铜钱),少得吓人 。宋代共妻一年所需为50贯钱,也即是50两银子,约合人民币20000元左右 。清代共妻需要三百个洋钱,还有寡妇卖身的,一辈子也就一百五十个洋钱 。
“共妻”还因两个字:无耻!
虽说共妻双方到了期限,就各奔东西,互不亏欠,但从人伦角度来看,妻子成了可以买卖的商品,成了有钱人的玩物,这种难言之隐,凸显了双方的无耻:一方是拿老婆换钱,一方是靠钱实现性掠夺 。后一方无论是为了延续子嗣,还是为了其他什么目的,玩弄女性的目的却显而易见 。
还有比这双方更无耻的,那就是助纣为虐者 。古代的共妻现象,曾一度形成了市场,并出现了一大批从业人员 。
有代写契约的,叫“立字人”;有专门提供担保的,叫“中保人”;有拉皮条的,叫“中间人”,还有个好听的名字叫“媒人” 。
有道是,无利不起早,因为有钱可赚,这些助纣为虐者就开始运作了,一方面游说培育供方市场,同时四处寻找需求市场 。供方市场提供的叫“典妻”,到了需方市场,名字就要改改了,叫“雇妻”,即花钱雇个临时老婆 。
“共妻”归结为三个字,就是:钻空子!
毋庸置疑的是,古代共妻也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 。历朝历代都有明令禁止 。《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 。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 。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 。其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清律辑注》中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 。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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