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局持续了大约一个来月的时间,日方见不能有根本性转机,只得要求“略予转圜”,以便使他们能及早回国交差 。从日方此次要求改约的拟议要点看,一是要将《修好条规》中的第二条(上面已引录)去掉,以释西方国家之疑;另“欲取法于诸国互相常行条例”,待他们国家与“欧西改订其约之后”,相应修改与中国所订之约中不符的地方;《修好条规》的第十一条中关于对在对方口岸的商民禁带刀械的规定,不合日本习惯,要求删除,等等 。据李鸿章向清廷的奏报中透露,关于《修好条规》中的第二条,当初之所以“议创”这一内容,实际是考虑日本距中国很近,西方国家来华通商,多取道日本横滨而至上海,日本尤为中国门户,将来设有事变,该国虽未必遽为我用,但有此条牵制,“不至增一劲敌,且不失兵家用间之意” 。既然有此“深意”,李鸿章自然是坚持不能轻易删除的 。至于像刀械管制以及某些交往细节之类的事情,他觉得“无关轻重”,可以有通融的余地 。不过,他并没有明确地对日方透清实底,而是坚称“查两国初次定交,最要守信,若旋允旋改,先自失信,无此办法”{1} 。他表示无论如何须先行把双方“换约”(条约签订后,还需要双方政府正式批准认可,交换条约文本)的最后程序完成;之后,“如有可以通融之事,原可随时酌核商办,其万难允行者,断不能稍有更易”{2} 。日使见当下改约无望,只得回国 。
第二年,两国完成“换约” 。中日两国之间最早签订的这组与“西约”独异的条约,终于在“法理”上生效 。这在中国近代外交史册上,可以说留下了并不黯淡的难得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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