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李鸿章与日本使团的激烈交锋始末( 二 )


总之,在议约过程中,李鸿章可谓高度警惕,处处设防,特别抓住了关键环节,坚持原则,又能相机行事,立意和举措上均较得当,有效地遏制了对方的觊觎,使条约是以中方提出的拟稿为蓝本,基本原则和主旨未加变易,修改之处主要是对某些文字表述方面的斟酌和推敲,以及因情事变化所必然要作的相应改动 。
9月13日(七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和伊达宗城分别代表清朝和日本政府,在中日《修好条规》上签字,同时签订了《通商章程(附海关税则)》 。两约相辅相成,基本上贯彻了对等的原则 。《中日修好条规》作为双边关系条约,共十八条 。主要规定,两国“倍敦和谊”,对对方“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两国可互派“秉权大臣”(即今所谓“全权大使”)驻扎对方京师;两国“职掌相等”的官员“会晤文移均用平行之礼”;在双方通商各口,互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等 。《通商章程》作为商务专章,共三十三款(另附海关税则),也一别于西方列强与中国签订商务约章,明确规定了双方各开的通商各口之具体处所(中国十五处,日本八处);本着两国人在对方通商口岸具有对等活动权限的原则,规定了相关具体事宜;附列了两国的海关税则 。
像这次签订的基本平等的条约,在中国近代所签的国际条约中是少有的 。这可以说是“不仿西约成东约” 。能有此成局,当然首先是限于日本当时羽翼尚不丰满、对华外交亦初行尝试的特定条件,但也离不开中方操局者李鸿章的主观能动因素 。
也许有人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论条约的文本如何,在外交实践上,还是中国要吃亏的 。即使事实真的如此,也当看做是有分别的两码事 。条约文本毕竟是反映议约谈判得失的直接结果,是体现当事人特定客观条件下外交见识水平和操控能力的重要证物 。何况,条约文本内容上的平等与否,决不是无关紧要的事情,这纸面上的东西,其实际约束力是不可小觑的 。要不,日本何以风风火火地找上门来与中国议约?而在原抱企图没有实现、所签条约没有赋予日本在华能享明显特权的情况下,它又很快要求改约?至于它要求改约的具体情况和结局,就是下面接着要陈述的 。
对“不仿西约成东约”的结果,日本方面当然不会满意,也不会甘心 。再就是,因为《修好条规》第二条规定,“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蔑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帮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1} 。西方列强借端要挟,说日本与中国缔结攻守盟约,这给了日本一个悔约的借口 。所以,在签约不久,它便又搅起了一场改约风波 。对于日本来说,这似乎是一箭双雕的事情:改约既可望攫取侵华权益,又会释西方列强之疑而讨好于它 。而对于中国,特别是对于操办对日交涉的李鸿章辈来说,不免是又面临着一场新的麻烦 。
1872年(同治十一年)5月上旬,以柳原前光为首的日本使团,又来到了李鸿章坐镇的天津,迫不及待地要求李鸿章接谈改约 。事先,日方就相关事宜曾知照过清政府,故李鸿章有所准备 。日使来到后,他先是以事务繁忙为托词,故意拖延与他们的直接接触,而让陈钦等人先行与之接触,意在窥其实底,好相机行事,力争主动 。
迟至日使到来的9天之后,也就是在5月15日这一天,李鸿章才安排与日使见面 。会见时,柳原前光等呈递照会,又说明要求改约大旨 。李鸿章先发制人,疾言厉色地诘责“约已议定,何可遽改”,说原约章程内,一再声明彼此一体信守,“交邻所重者信耳,失信为万国公法所最忌”,你们日本“不应蹈此不韪,遗笑西人”,并掷还其照会 。日使则说,你所言极是正理,我们自己也感到惶愧,只是完不成使命回国无法销差,所以乞请将照会暂存 。这显然是要以柔克刚的手法来继续争取 。李鸿章还是坚决不允,日使只好说容下面与陈钦他们再行商议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