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人都能一次遇到真爱,从古至今,劳燕分飞的事情再正常不过 。但在古代,对于婚内出轨的一方,代价往往都比较惨重 。
在晋代以前,中国是没有“离婚”这个词汇的 。“离婚”古称“仳离”,直到晋代才正式出现在司法条例中 。著名书法家王献之当时娶了名人郗昙的女儿郗道茂,他后来与郗道茂“离婚”另娶,还愧疚了好一阵子 。古代离婚程序也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凭丈夫的一句话就行了 。丈夫不高兴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儿媳妇不顺眼,可以叫儿子“出妻” 。被“出”后,女人的结局往往很凄惨,不享有财产分割权,夫家的房产什么的,被“出”之妻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间,至于公婆给丈夫买的房子,离婚时肯定没份,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不过法律规定原有陪嫁的妆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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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元朝法律正式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的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两朝受元朝影响,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但凡事也总有例外 。
明朝民族英雄戚继光18岁娶了夫人王氏,但王氏生理有问题,无法为戚继光生养后代 。于是,戚继光在36岁的时候,纳了一个小妾沈氏 。王氏很生气,但是,也接受了这个事实,毕竟自己没有孩子 。可戚继光不知收敛,不到一年,便又纳了一个小妾陈氏,在48岁时,又贪恋美色,纳了第三个小妾杨氏,这大大伤害了王氏!王氏忍无可忍,一个字,离!便 “囊括其所蓄,辇而归诸王”,拉了所有财物回娘家了,戚继光晚年被罢官后,在老家贫病而死 。
清代法律规定 “离婚之日是,无论何原因,其妆奁应听携去”,不管啥种情况,妆奁之类的可以带走 。不仅如此,碰到个别有钱又好面子的主,离婚时可能还能索赔些扶养费 。末代皇帝溥仪的淑妃鄂尔德特?文绣,不满14岁就嫁给了溥仪,但入宫后,“独处一室,未蒙一次同居 。而一般阉宦婢仆见其失宠,竟从而虐待 。种种苦恼,无术摆脱” 。1924年11月,冯玉祥发动“首都革命”后,派兵将溥仪赶出皇宫,随后文绣随溥仪到天津居住 。1931年8月,她觉得这种日子实在是过够了,便通过律师向溥仪提出离婚 。溥仪不愿闹上法院,遂经双方律师交涉“私了”,由溥仪付给文绣5.5万元扶养费 。溥仪被迫答应离婚后,为挽回体面,登报收回“原封位号”,“废为庶人” 。收回就收回吧,无名无实的封号谁稀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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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也有一些特例,那就是平分夫妻财产 。据宋洪迈《夷坚志》所记,宋代夫妻离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资财者”的说法 。江淮有个叫王八郎的大款要“出妻”,便让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产 。男人身上有钱了,就喜欢包二奶、养小三什么的,古今都有这现象 。当时,王八郎与一个妓女搞上了,回家再看自己的黄脸婆就不顺眼,要“出”掉老婆,娶这个妓女小三 。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计,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于是悄悄变卖家产,把值钱的东西也藏了起来 。
王八郎知道后,自然很生气,铁了心要与老婆离婚 。协议离婚不成,最后闹上了衙门,县太爷判了“仳离”,并且允许其妻平分家产 。古代离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这个妻子连小女儿都要带走,王八郎强烈反对,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没有做爸爸的资格,整天与妓女鬼混,如果让他带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甚至无家可归,沦落为孤儿 。最后,深明事理的县太爷将小孩也判给了妻子 。
古代对于女子出轨的容忍度基本为零 。游街可以说是最轻微的处罚方式,严重的还有缝阴术、骑木驴(太残忍了,就不上图了)等,下图是历史上专门针对出轨女子的刑具,将被怀疑与其他男人有染的女子四根手指置于刑具当中,大力压挤 。十指连心,随着指骨的断裂声和一盆盆凉水泼醒后的反反复复,一般人都挺不过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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