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叶二十多的烟有哪些 黄金叶二十左右的香烟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22刑初3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朱缙亮 , 男 , 1974年10月20日出生 , 浙江省缙云县人 , 汉族 , 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 原任缙云县公安局副政委 , 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 , 现住浙江省缙云县 。因本案 , 于2019年4月30日被缙云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 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9]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缙亮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 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 , 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于2019年12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需补充侦查 , 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经本院决定 , 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延期审理 , 后于2020年3月12日恢复审理;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 本案无法开庭审理 ,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所缓解后 ,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裁定恢复审理;2020年7月30日 ,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琴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朱缙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通知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朱缙亮指派了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 但被告人朱缙亮拒绝接受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8年至2018年 , 被告人朱缙亮在其担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壶镇中心派出所所长、局副政委等职务期间 , 利用其查禁违规、违法行为的职务之便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共计价值人民币446270元 。
1、2008年的一天 , 被告人朱缙亮利用其担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 , 收受丁某4(另案处理)为希望其在治安、刑事案件查处等方面给予关照所送的联华超市购物卡5张 , 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 。
2、2012年5月 , 被告人朱缙亮利用其职务之便 , 为缙云县壶镇镇金发宾馆负责人蔡某经营的宾馆在日常检查、人口信息登记管理等方面提供关照 , 并多次收受蔡某所送的财物 , 价值共计人民币101000元 。具体如下:
(1)2102年下半年 , 朱缙亮在丁某4家中收受蔡某通过丁某4转交的金手镯1只 , 后其指使丁某4将该金手镯予以变卖 , 以此获利人民币10000元 。
(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 , 朱缙亮在丽水市党校(老党校)培训时 , 虚构了其因蔡某宾馆的经营活动而请相关部门人员吃饭的事实 , 从而以此向蔡某索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 。
(3)2012年农历年底的一天 , 朱缙亮在缙云县五云街道东门小区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烟票 , 价值人民币20000元 。
(4)2013年中秋节前后 , 朱缙亮收受蔡某所送烟票 , 价值人民币2000元 。
(5)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 , 朱缙亮在缙云县五云街道东门小区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烟票 , 价值人民币20000元 。
(6)2014年中秋节前后 , 朱缙亮在缙云县五云街道东门小区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烟票 , 价值人民币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