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叶二十多的烟有哪些 黄金叶二十左右的香烟( 六 )


被告人朱缙亮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
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朱缙亮自2007年6月起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 , 自2011年3月起任缙云县壶镇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 自2015年12月起任缙云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 , 自2017年5月起任缙云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2007年以来 , 丁某4纠集刘某1、陈斌(均已判决)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朱缙亮作为公安民警 , 明知上述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仍长期提供庇护和帮助 , 充当“保护伞” 。
一、受贿罪
2008年至2018年 , 被告人朱缙亮在其担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壶镇中心派出所所长、局副政委等职务期间 , 利用其查禁违规、违法行为的职务之便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共计价值人民币466270元 。
1、2008年的一天 , 被告人朱缙亮利用其担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 , 收受丁某4(另案处理)为希望其在治安、刑事案件查处等方面给予关照所送的联华超市购物卡5张 , 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 。
2、2012年5月 , 被告人朱缙亮利用其职务之便 , 为缙云县壶镇镇金发宾馆负责人蔡某经营的宾馆在日常检查、人口信息登记管理等方面提供关照 , 并多次收受蔡某所送的财物 , 价值共计人民币101000元 。具体如下:
(1)2102年下半年 , 朱缙亮在丁某4家中收受蔡某通过丁某4转交的金手镯1只 , 后其指使丁某4将该金手镯予以变卖 , 以此获利人民币10000元 。
(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 , 朱缙亮在丽水市党校(老党校)培训时 , 虚构了其因蔡某宾馆的经营活动而请相关部门人员吃饭的事实 , 从而以此向蔡某索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 。
(3)2012年农历年底的一天 , 朱缙亮在缙云县五云街道东门小区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烟票 , 价值人民币20000元 。
(4)2013年中秋节前后 , 朱缙亮收受蔡某所送烟票 , 价值人民币2000元 。
(5)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 , 朱缙亮在缙云县五云街道东门小区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烟票 , 价值人民币20000元 。
(6)2014年中秋节前后 , 朱缙亮在缙云县五云街道东门小区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烟票 , 价值人民币5000元 。
(7)201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 , 朱缙亮在缙云县五云街道东门小区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烟票 , 价值人民币20000元 。
(8)201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 , 朱缙亮在缙云县五云街道滨江公园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烟票 , 价值人民币10000元 。
(9)201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 , 朱缙亮在缙云县五云街道滨江公园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烟票 , 价值人民币2000元 。
(10)2017年农历年底的一天 , 朱缙亮在缙云县五云街道滨江公园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烟票 , 价值人民币2000元 。
3、2012年至2014年期间 , 被告人朱缙亮利用其担任壶镇中心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 , 收受长期从事开设赌场等非法活动的徐某为希望其在治安处罚、刑事案件查处等方面给予关照所送的财物 , 价值共计人民币25800元 。具体如下:
(1)2012年的一天 , 朱缙亮通过丁某4的介绍 , 在缙云县壶镇镇苍岭脚山下收受徐某所送的和天下香烟10条 。经认定 , 10条和天下香烟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