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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 , 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节继承的开始
法言俗语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 , 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那么 ,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研究继承开始的时间 , 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 从继承开始的时间起算 , 可以产生多种法律关系 。继承开始后 , 各继承人可以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 被继承人生前的到期债权 , 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 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主张偿还 。
《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据此 , 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 。被继承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生理死亡) , 也包括宣告死亡 。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 , 死亡的时间如何判断 , 一直存在争论 , 主要有脑死亡说、心脏停搏说、脉搏停止说、脉搏停止且心脏停搏说、呼吸停止说等观点 。在我国 , 一般是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死亡的标准 。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 , 应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宣告死亡 ,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 ,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被宣告死亡的人 , 其死亡日期如何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条第2款的规定 , 宣告死亡的 , 根据《民法典》第48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 , 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
还应注意的是 , 实践中可能存在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情形 , 对此 , 《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 都有其他继承人 , 辈份不同的 , 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 , 推定同时死亡 , 相互不发生继承 。”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受害人死亡先后顺序问题 , 会对死者财产的归属问题产生影响 , 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 , 如果无法确定谁死亡在先 , 那么财产分配便无从开始 , 用民事法律予以规范确有必要 。《民法典》增加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 , 本条规定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规定 , 同时在2015年《保险法》中也有所体现 , 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在继承开始后 , 还涉及继承开始的通知问题 。所谓继承开始的通知 , 通俗地讲 , 就是指将被继承人死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继承开始的这一事实通知给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情形 。继承开始的通知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 亦是继承开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这个前提条件和环节非常重要 , 其原因是 , 它能够确保《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这一目的得以全面准确的实施 。进一步讲 , 只有当享有继承权的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时 , 才能够行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一些权利 , 如参与继承、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进行处分等 。反之 , 则无法行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一些权利 , 如没有办法参与继承、没有办法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进行处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