谙熟中国政治的美国学者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指出:“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充满了尚未成为制度的组织 。”在王安石变法初期 , 也有一个仅存16个月的制置三司条例司 , 正是这样尚未成为制度的组织 。关于它的创设 , 在推崇变法的传统语境下 , 往往不吝赞词而高度肯定 。但倘若结合宋代君主政体转向内在的动态进程 , 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是非得失 , 以及由此引起的负面异动 , 似有重加考量的必要 。
一
宋神宗即位之际 , 变法与改革已成君主与士大夫官僚的共识 。借用余英時的说法 , 宋神宗以“一个少年皇帝一心一意在追寻重新塑造世界的伟大构想”(《朱熹的历史世界》238页 , 下引此书仅注页码) 。他先寄望于元老大臣 , 收获的却是“安内为先”、“信赏必罚”之类空泛的告诫;失望之余 , 越发赞赏王安石的经世致用 , 期望与他共成一代治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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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二年(1069)二月 , 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 , 标志着他“得君行道”推行变法的发轫 。王安石首先倡设制置三司条例司 , 以便有力推动变法 。这对君臣当时有番议论 。王安石认为:“今欲理财 , 则当收利权 。”宋神宗深表赞许 。北宋财权归三司执掌 , 其长官三司使号称“计相” 。王安石收利权之说 , 显然有其预判:变法既以理财为主旨 , 必与三司旧体制扞格不入 , 有必要将利权紧攥在手 。他向神宗设譬道:“十人理财 , 倘若做坏一二件事 , 反对之论就会乘机而起 。尧与群臣共择一人治水 , 尚且不能不败事 。何况选用的不止一人 , 岂能没有失误 , 关键要考量利害多少 , 不为异论所惑 。”宋神宗认同其说 , 毫不犹豫地批准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 , 让王安石以参知政事身份与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任提举 。
宋代立国以来 , 中枢权力结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程序 , 陈亮在《论执要之道》里有一段概括性议论:
自祖宗以来 , 军国大事 , 三省议定 , 面奏获旨 , 差除即以熟状进入 。获可 , 始下中书造命 , 门下审读 。有未当者 , 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 , 在门下则给事中封驳之 。始过尚书奉行 。有未当者 , 侍从论思之 , 台谏劾举之 。此所以立政之大体 , 总权之大纲 。端拱於上而天下自治 , 用此道也 。
这里的“三省” , 即指中书门下 , 是由全体宰相班子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 。其所议定的所有军国大事与重要任命 , 不仅先应得到皇帝批准同意 , 还要经过中书舍人与给事中的封驳(即审议通过) , 才能交付尚书省执行 。倘若侍从官与台谏官认为不妥 , 仍可议论与弹劾 , 及时加以纠正 。这样 , 最高权力层面就形成了相应合理的制衡机制 。
【王安石的非常相权与其后的异变】变法之初 , 王安石仅是参知政事(副相) , 不过宰相班子的成员之一 , 其上至少还有左右宰相 。其时五位成员 , 舆论曾各有一字评 , 合起来是“生老病死苦”:生指王安石 , 生气勃勃地锐意新法;老指右相曾公亮 , 他因年老而首鼠两端;病指左相富弼 , 他不满新法而称病不出;死指参知政事唐介 , 他也反对新法 , 不到两月就去世;苦指参知政事赵抃 , 每见新法出台 , 他便不停称苦 。这样 , 王安石的变法主张 , 在“三省议定”环节就可能受阻搁浅而送不到宋神宗那里 。王安石后来反对撤废条例司时 , 曾托出其创设的初衷:“令分为一司 , 则事易商议 , 早见事功 。若归中书 , 则待四人无异议 , 然后草具文字 , 文字成 , 须遍历四人看详 , 然后出 。至于白事之人 , 亦须待四人皆许 , 则事积而难集 。”由此足见 , 之所以迫不及待创设制置三司条例司 , 根本目的还是最大限度扩张变法派的权力 , “患同执政者间不从奏” , 减少变法推进时可能出现的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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