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 , 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 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 , 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 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 , 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 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 , 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 , 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 , 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 , 不得超过九十日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 , 加强农药登记管理 , 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 , 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 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 , 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 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 ,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 提出初审意见 。
文章插图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 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 , 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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