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多次下达禁止缠足法令无效清末旗人也消防

缠足是古代流行于中原地区的陋习,有说始于隋朝,有说始于唐朝,还有说始于五代 。有人甚至称夏、商时期的禹妻、妲己便是小脚 。一般认为,此风盛于宋代,到南宋尤其流行 。苏东坡曾做《菩萨蛮》:“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 。偷立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 。”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
清朝统治者对缠足极其反感,入关前,太宗皇太极就于崇德三年(1638年)谕旨:“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治重罪 。”后孝庄皇后也下令“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 。顺治十七年(1660年)清政府曾下诏,严禁缠足,但始终执行不下去 。
康熙三年(1664年)下达禁止缠足的法令,规定康熙元年(1661年)以前所生女子缠足不再追究,元年以后生女,严禁缠足 。违者严处,其父有官职者交吏兵二部处置,系贫民则交刑部责打四十大板,并处“流徙十年”;家长有失察者,枷号一月,责四十板,官员失察,也要交吏部等部门处理 。由于规定太过严厉,造成民间诬妄举报,牵连无辜 。到康熙七年(1668年),大臣王熙奏免其禁,得到准许,民间又可以公然缠足了,但仍严禁旗人缠足,乾隆时多次下严旨,道光十八年(1838年)还曾重申禁令 。这就给人以错觉:旗人是不缠足的 。但事实上,此论不成立 。